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貼心提示

【B2B2C】平臺提供各類專業管家服務,協助您開通店鋪、運營店鋪、組織營銷活動及分析運營數據,悉心為您解答各類疑問,引導您按相關規則展開運營;我們將竭盡全力,為您的店鋪保駕護航。

入駐流程

簽署入駐協議 商家信息提交 平臺審核資質 商家繳納費用 店鋪開通

入駐指南

2014年開放平臺招商方向


1.    品牌


       國際國內知名品牌

       開放平臺將一如既往的最大程度地維護賣家的品牌利益,尊重品牌傳統和內涵,歡迎優質品牌旗


艦店入駐,請參見《2014年開放平臺重點招募品牌》。


2.    貨品

      
       能夠滿足用戶群體優質、有特色的貨品。
       根據類目結構細分的貨品配置。類目規劃詳見《2014年開放平臺類目一覽表》。

3.   垂直電商


      開放平臺歡迎垂直類電商入駐。開放平臺愿意和專業的垂直電商企業分享其優質用戶群體,


并且歡迎垂直電商為用戶提供該領域專業的貨品及服務。




本標準適用于除虛擬業務(包括但不限于旅游、酒店、票務、充值、彩票)外的平臺開放平臺所有賣家。


第一章 入駐

1.1    平臺開放平臺暫未授權任何機構進行代理招商服務,入駐申請流程及相關的收費說明均以平臺開放平臺官方招商頁面為準。

1.2    平臺開放平臺有權根據包括但不限于品牌需求、公司經營狀況、服務水平等其他因素退回賣家申請。

1.3    平臺開放平臺有權在申請入駐及后續經營階段要求賣家提供其他資質。

1.4    平臺開放平臺將結合各行業發展動態、國家相關規定及消費者購買需求,不定期更新招商標準。

1.5    賣家必須如實提供資料和信息:

1.5.1 請務必確保申請入駐及后續經營階段提供的相關資質和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若賣家提供的相關資質為第三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商標注冊證、授權書 等,請務必先行核實文件的真實有效完整性),一旦發現虛假資質或信息的,平臺開放平臺將不再與賣家進行合作并有權根據平臺開放平臺規則及與賣家簽署的相關 協議之約定進行處理;

1.5.2  賣家應如實提供其店鋪運營的主體及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店鋪實際經營主體、代理運營公司等信息;

1.5.3  平臺開放平臺關于賣家信息和資料變更有相關規定的從其規定,但賣家如變更1.5.2項所列信息,應提前十日書面告知平臺;如未提前告知平臺,平臺將根據平臺開放平臺規則進行處理。

1.6    平臺開放平臺暫不接受個體工商戶的入駐申請,賣家須為正式注冊企業,亦暫時不接受非中國大陸注冊企業的入駐申請。

1.7    平臺開放平臺暫不接受未取得國家商標總局頒發的商標注冊證或商標受理通知書的品牌開店申請,亦不接受純圖形類商標的入駐申請。賣家提供商標受理通知書(TM狀態商標)的,注冊申請時間須滿六個月。


第二章 平臺店鋪類型及相關要求

2.1     旗艦店,賣家以自有品牌(商標為RTM狀態),或由權利人出具的在平臺開放平臺開設品牌旗艦店的授權文件(授權文件中應明確排他性、不可撤銷性),入駐平臺開放平臺開設的店鋪。

2.1.1  旗艦店,可以有以下幾種情形:

經營一個自有品牌(商標為RTM狀態)商品入駐平臺開放平臺的賣家旗艦店,(自有品牌是指商標權利歸賣家所有,自有品牌的子品牌可以放入旗艦店,主、子品牌的商標權利人應為同一實際控制人);

經營已獲得明確排他性授權的一個品牌商品入駐平臺開放平臺的賣家旗艦店;

賣場型品牌(服務類商標)商標權人開設的旗艦店;

2.1.2  開店主體必須是品牌(商標)權利人或持有權利人出具的開設平臺開放平臺旗艦店排他性授權文件的被授權企業。

2.2     專賣店,賣家持他人品牌(商標為RTM狀態)授權文件在平臺開放平臺開設的店鋪。

2.2.1  專賣店類型:經營一個或多個授權品牌商品(多個授權品牌的商標權人應為同一實際控制人)但未獲得旗艦店排他授權入駐平臺開放平臺的賣家專賣店;

2.2.2   品牌(商標)權利人出具的授權文件不應有地域限制。

2.3     專營店,經營平臺開放平臺相同一級經營類目下兩個及以上他人或自有品牌(商標為RTM狀態)商品的店鋪。

2.3.1  專營店,可以有以下幾種情形:

相同一級類目下經營兩個及以上他人品牌商品入駐平臺開放平臺的賣家專營店;

相同一級類目下既經營他人品牌商品又經營自有品牌商品入駐平臺開放平臺的賣家專營店。

2.4     各類型店鋪命名詳細說明,請見《平臺開放平臺賣家店鋪命名規則》。


第三章 平臺申請入駐資質標準

3.1    平臺開放平臺申請入駐資質標準詳見《平臺開放平臺招商資質標準細則》。


第四章 開店入駐限制

4.1    品牌入駐限制:

4.1.1 與平臺平臺已有的自有品牌、頻道、業務、類目等相同或相似名稱的品牌;

4.1.2  包含行業名稱或通用名稱的品牌;

4.1.3  包含知名人士、地名的品牌;

4.1.4  與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品牌。

4.2     經營類目限制,賣家開店所經營的類目應當符合平臺開放平臺的相關標準,詳細請參考《平臺開放平臺經營類目資費一覽表》。

4.3同一主體入駐的店鋪限制:

4.3.1  單個店鋪只可對應一種經營模式。各經營模式內容請參考與賣家簽署的對應合同;

4.3.2  同一主體開設若干店鋪的,經營模式總計不得超過兩種,且須在開展第二種經營模式時提前10日向平臺進行書面申請;

4.3.3  商品重合度:要求店鋪間經營的品牌及商品不得重復,4.3.2項下經過平臺審批的店鋪不受此項約束。

4.4     同一主體重新入駐平臺開放平臺限制:

4.4.1  嚴重違規、資質造假被平臺清退的,永久限制入駐;

4.4.2  若賣家一自然年內主動退出2次,則自最后一次完成退出之日起12個月內限制入駐。

4.5     續簽限制:須在每年3118時之前完成續簽申請的提交,每年32018時之前完成平臺使用費的繳納,如果上一年及下一年資費及資料未補足,平臺將在每年33124時終止店鋪服務并下架商品。


第五章 平臺開放平臺保證金/平臺使用費/費率標準

5.1     保證金:賣家向平臺繳納的用以保證店鋪規范運營及對商品和服務質量進行擔保的金額。當賣家發生違約、違規行為時,平臺可以依照與賣家簽署的協議中相關約定及平臺開放平臺規則扣除相應金額的保證金作為違約金或給予買家的賠償。

5.1.1  保證金的補足、退還、扣除等依據賣家簽署的相關協議及平臺開放平臺規則約定辦理;

5.1.2  平臺開放平臺各經營類目對應的保證金標準詳見《平臺開放平臺經營類目資費一覽表》。

5.2     平臺使用費:賣家依照與平臺簽署的相關協議使用平臺開放平臺各項服務時繳納的固定技術服務費用。平臺開放平臺各經營類目對應的平臺使用費標準詳見《平臺開放平臺經營類目資費一覽表》。續簽賣家的續展服務期間對應平臺使用費須在每年32018時前一次性繳納;新簽賣家須在申請入駐獲得批準時一次性繳納相應服務期間的平臺使用費。

5.2.1   平臺使用費結算:

5.2.1.1賣家主動要求停止店鋪服務的不返還平臺使用費;

5.2.1.2賣家因違規行為或資質造假被清退的不返還平臺使用費;

5.2.1.3每個店鋪的平臺使用費依據相應的服務期計算并繳納。服務開通之日在每月的1日至15日(含)間的,開通當月按一個月收取平臺使用費,服務開通之日在每月的16日(含)至月底最后一日間的,開通當月不收取平臺使用費;

5.2.1.4擁有獨立店鋪ID的為一個店鋪,若賣家根據經營情況須開通多個店鋪的,須按照店鋪數量繳納相應的平臺使用費。

5.3     費率:賣家根據經營類目在達成每一單交易時按比例(該比例在與賣家簽署的相關協議中稱為“技術服務費費率”或“毛利保證率”)向平臺繳納的費用。平臺開放平臺各經營模式各經營類目對應的費率標準詳見《平臺開放平臺經營類目資費一覽表》。


第六章 店鋪服務期

6.1     賣家每個店鋪的第一個服務期自服務開通之日起至最先到達的331日止,第二個服務期自41日起至次年331日止,第三個、第四個……服務期以此類推,以一年為周期,除非店鋪或與賣家簽署的相關協議提前終止。

6.2     賣家每個店鋪的服務開通之日以平臺通知或系統記錄的時間為準。

6.3     賣家應在店鋪每個服務期屆滿前30日向甲方提出續展的申請,繳納續展服務期的平臺使用費和提交其經營所需的全部有效資質,并經平臺審核。

6.4     賣家未提出續展申請或申請未通過平臺審核的,自店鋪服務期滿之日起,平臺開放平臺將不再向賣家提供該店鋪的任何服務。



平臺開放平臺招商資質標準細則

 


平臺開放平臺招商資質標準細則

 

本標準適用于除虛擬業務(包括但不限于旅游、酒店、票務、充值、彩票)外的平臺開放平臺所有賣家。


第一章 入駐

1.1    平臺開放平臺暫未授權任何機構進行代理招商服務,入駐申請流程及相關的收費說明均以平臺開放平臺官方招商頁面為準。

1.2    平臺開放平臺有權根據包括但不限于品牌需求、公司經營狀況、服務水平等其他因素退回賣家申請。

1.3    平臺開放平臺有權在申請入駐及后續經營階段要求賣家提供其他資質。

1.4    平臺開放平臺將結合各行業發展動態、國家相關規定及消費者購買需求,不定期更新招商標準。

1.5    賣家必須如實提供資料和信息:

1.5.1 請務必確保申請入駐及后續經營階段提供的相關資質和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若賣家提供的相關資質為第三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商標注冊證、授權書 等,請務必先行核實文件的真實有效完整性),一旦發現虛假資質或信息的,平臺開放平臺將不再與賣家進行合作并有權根據平臺開放平臺規則及與賣家簽署的相關 協議之約定進行處理;

1.5.2  賣家應如實提供其店鋪運營的主體及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店鋪實際經營主體、代理運營公司等信息;

1.5.3  平臺開放平臺關于賣家信息和資料變更有相關規定的從其規定,但賣家如變更1.5.2項所列信息,應提前十日書面告知平臺;如未提前告知平臺,平臺將根據平臺開放平臺規則進行處理。

1.6    平臺開放平臺暫不接受個體工商戶的入駐申請,賣家須為正式注冊企業,亦暫時不接受非中國大陸注冊企業的入駐申請。

1.7    平臺開放平臺暫不接受未取得國家商標總局頒發的商標注冊證或商標受理通知書的品牌開店申請,亦不接受純圖形類商標的入駐申請。賣家提供商標受理通知書(TM狀態商標)的,注冊申請時間須滿六個月。


第二章 平臺店鋪類型及相關要求

2.1     旗艦店,賣家以自有品牌(商標為RTM狀態),或由權利人出具的在平臺開放平臺開設品牌旗艦店的授權文件(授權文件中應明確排他性、不可撤銷性),入駐平臺開放平臺開設的店鋪。

2.1.1  旗艦店,可以有以下幾種情形:

經營一個自有品牌(商標為RTM狀態)商品入駐平臺開放平臺的賣家旗艦店,(自有品牌是指商標權利歸賣家所有,自有品牌的子品牌可以放入旗艦店,主、子品牌的商標權利人應為同一實際控制人);

經營已獲得明確排他性授權的一個品牌商品入駐平臺開放平臺的賣家旗艦店;

賣場型品牌(服務類商標)商標權人開設的旗艦店;

2.1.2  開店主體必須是品牌(商標)權利人或持有權利人出具的開設平臺開放平臺旗艦店排他性授權文件的被授權企業。

2.2     專賣店,賣家持他人品牌(商標為RTM狀態)授權文件在平臺開放平臺開設的店鋪。

2.2.1  專賣店類型:經營一個或多個授權品牌商品(多個授權品牌的商標權人應為同一實際控制人)但未獲得旗艦店排他授權入駐平臺開放平臺的賣家專賣店;

2.2.2   品牌(商標)權利人出具的授權文件不應有地域限制。

2.3     專營店,經營平臺開放平臺相同一級經營類目下兩個及以上他人或自有品牌(商標為RTM狀態)商品的店鋪。

2.3.1  專營店,可以有以下幾種情形:

相同一級類目下經營兩個及以上他人品牌商品入駐平臺開放平臺的賣家專營店;

相同一級類目下既經營他人品牌商品又經營自有品牌商品入駐平臺開放平臺的賣家專營店。

2.4     各類型店鋪命名詳細說明,請見《平臺開放平臺賣家店鋪命名規則》。


第三章 平臺申請入駐資質標準

3.1    平臺開放平臺申請入駐資質標準詳見《平臺開放平臺招商資質標準細則》。


第四章 開店入駐限制

4.1    品牌入駐限制:

4.1.1 與平臺平臺已有的自有品牌、頻道、業務、類目等相同或相似名稱的品牌;

4.1.2  包含行業名稱或通用名稱的品牌;

4.1.3  包含知名人士、地名的品牌;

4.1.4  與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品牌。

4.2     經營類目限制,賣家開店所經營的類目應當符合平臺開放平臺的相關標準,詳細請參考《平臺開放平臺經營類目資費一覽表》。

4.3同一主體入駐的店鋪限制:

4.3.1  單個店鋪只可對應一種經營模式。各經營模式內容請參考與賣家簽署的對應合同;

4.3.2  同一主體開設若干店鋪的,經營模式總計不得超過兩種,且須在開展第二種經營模式時提前10日向平臺進行書面申請;

4.3.3  商品重合度:要求店鋪間經營的品牌及商品不得重復,4.3.2項下經過平臺審批的店鋪不受此項約束。

4.4     同一主體重新入駐平臺開放平臺限制:

4.4.1  嚴重違規、資質造假被平臺清退的,永久限制入駐;

4.4.2  若賣家一自然年內主動退出2次,則自最后一次完成退出之日起12個月內限制入駐。

4.5     續簽限制:須在每年3118時之前完成續簽申請的提交,每年32018時之前完成平臺使用費的繳納,如果上一年及下一年資費及資料未補足,平臺將在每年33124時終止店鋪服務并下架商品。


第五章 平臺開放平臺保證金/平臺使用費/費率標準

5.1     保證金:賣家向平臺繳納的用以保證店鋪規范運營及對商品和服務質量進行擔保的金額。當賣家發生違約、違規行為時,平臺可以依照與賣家簽署的協議中相關約定及平臺開放平臺規則扣除相應金額的保證金作為違約金或給予買家的賠償。

5.1.1  保證金的補足、退還、扣除等依據賣家簽署的相關協議及平臺開放平臺規則約定辦理;

5.1.2  平臺開放平臺各經營類目對應的保證金標準詳見《平臺開放平臺經營類目資費一覽表》。

5.2     平臺使用費:賣家依照與平臺簽署的相關協議使用平臺開放平臺各項服務時繳納的固定技術服務費用。平臺開放平臺各經營類目對應的平臺使用費標準詳見《平臺開放平臺經營類目資費一覽表》。續簽賣家的續展服務期間對應平臺使用費須在每年32018時前一次性繳納;新簽賣家須在申請入駐獲得批準時一次性繳納相應服務期間的平臺使用費。

5.2.1   平臺使用費結算:

5.2.1.1賣家主動要求停止店鋪服務的不返還平臺使用費;

5.2.1.2賣家因違規行為或資質造假被清退的不返還平臺使用費;

5.2.1.3每個店鋪的平臺使用費依據相應的服務期計算并繳納。服務開通之日在每月的1日至15日(含)間的,開通當月按一個月收取平臺使用費,服務開通之日在每月的16日(含)至月底最后一日間的,開通當月不收取平臺使用費;

5.2.1.4擁有獨立店鋪ID的為一個店鋪,若賣家根據經營情況須開通多個店鋪的,須按照店鋪數量繳納相應的平臺使用費。

5.3     費率:賣家根據經營類目在達成每一單交易時按比例(該比例在與賣家簽署的相關協議中稱為“技術服務費費率”或“毛利保證率”)向平臺繳納的費用。平臺開放平臺各經營模式各經營類目對應的費率標準詳見《平臺開放平臺經營類目資費一覽表》。


第六章 店鋪服務期

6.1     賣家每個店鋪的第一個服務期自服務開通之日起至最先到達的331日止,第二個服務期自41日起至次年331日止,第三個、第四個……服務期以此類推,以一年為周期,除非店鋪或與賣家簽署的相關協議提前終止。

6.2     賣家每個店鋪的服務開通之日以平臺通知或系統記錄的時間為準。

6.3     賣家應在店鋪每個服務期屆滿前30日向甲方提出續展的申請,繳納續展服務期的平臺使用費和提交其經營所需的全部有效資質,并經平臺審核。

6.4     賣家未提出續展申請或申請未通過平臺審核的,自店鋪服務期滿之日起,平臺開放平臺將不再向賣家提供該店鋪的任何服務。



2014年開放平臺招商方向


1.    品牌


       國際國內知名品牌

       開放平臺將一如既往的最大程度地維護賣家的品牌利益,尊重品牌傳統和內涵,歡迎優質品牌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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